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未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或虽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但在前两个保单年度内没有达到至少600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 步的标准,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前两个保单年度内至少有600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 步,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2)若被保险人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 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特定轻度重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这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4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提前给付主险合同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并相应调整主险合同各项保险利益: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未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或虽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但在前两个保单年度5内没有达到至少600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 步的标准,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6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前两个保单年度内至少有600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 步,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若被保险人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未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或虽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但在前两个保单年度内没有达到至少600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 步的标准,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但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身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免予收取自身故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30 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本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我们不承担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30 日的时间称为全残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 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2,我们不承担重疾豁免保险费的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重大疾病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3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我们免予收取自全残确定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未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或虽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 台活动,但在前两个保单年度内没有达到至少600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步的标准,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 疾病”,按照基本保险金额6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前两个保单年度内至少有 600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按如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 (1)若在前两个保单年度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 定的“重大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若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 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10%给付重大疾病保 险金。 |
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 |
公共交通或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 若未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或虽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 台活动,但在前两个保单年度内没有达到至少600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的标准,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 轻度重疾”,但此前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照基 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若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前两个保单年度内至少有 600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 步,按如下约定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 险金: (1)若在前两个保单年度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 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但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 病”,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2)若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 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但此前未发生合同约定的“重 大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2%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未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或虽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 台活动,但在前两个保单年度内没有达到至少600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 于10000 步的标准,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 金,合同终止。 若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前两个保单年度内至少有 600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 步,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若在前两个保单年度内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 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1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豁免保险费 | 身故,免予收取自身故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
重疾豁免保险费 |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免予 收取自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
全残豁免保险费 | 因疾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免予收取 自全残确定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轻度重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包括经输血、因职业关系、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11(不包括严重肾髓质囊性病、严重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艾森门格综合征及成骨不全症第三型),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王先生为30岁妻子投保平安平安福终身寿险(2016)、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6)、平安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基本保险金额均为50 万元,10 年交费,年交保险费共28400 元,同时为自己投保了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2016),9 年交费,年交保险费709.43 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主险--平安平安福终身寿险(2016)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保单生效前2年内身故 | 基本保额 | |
保单生效第3年起身故 | 未参加运动记录平台活动 | 基本保额 |
参加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按约定达标任务 | 基本保额×110% |
附加险--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6)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保单生效前2年内确诊重疾 |
保单现金价值 | 基本保额 | |
保单生效第3年起确诊重疾 | 未参加运动记录平台活动 | 基本保额 | |
参加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按约定达标任务 | 基本保额×110% | ||
保单生效前2年内确诊特定轻度重疾 | 保单现金价值 | 基本保额×20% | |
保单生效第3年起确诊特定轻度重疾 | 未参加运动记录平台活动 | 基本保额×20% | |
参加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按约定达标任务 |
基本保额×22% |
附加险--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6)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
返还保单现金价值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
全残豁免保费 | 返还保单现金价值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
身故豁免保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