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1)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55 周岁1以下(含55 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按下面方式给付:若被保险人于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2之前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至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1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至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8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8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8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至9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9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3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9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9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至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10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4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0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0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56 周岁及以上的,身故保险金按下面方式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至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8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1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8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8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至9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9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9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9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至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10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3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0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0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4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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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投保时年龄为55 周岁1以下(含55 周岁)的,身故保险金 按下面方式给付: 若于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2之前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 3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于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至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间身故,按 基本保险金额的1.1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于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至8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8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间身故,按 基本保险金额的1.2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于8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8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至9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9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间身故,按 基本保险金额的1.3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于9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9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至10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10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间身故,按 基本保险金额的1.4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于10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0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 止。 (2)投保时年龄为56 周岁及以上的,身故保险金按下面方式 给付: 若于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于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至8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8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间身故,按 基本保险金额的1.1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8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8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至9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9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间身故,我们按 基本保险金额的1.2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9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9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至10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10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间身故,我们按 基本保险金额的1.3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0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0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4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 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王先生为妻子李女士(30 岁)投保平安传福一生终身寿险,基本保险金额为200 万元。交费期为10 年,年交保费64000 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李女士为被保险人,儿子小王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投保时年龄含55周岁以下 | 60周岁前身故 | 基本保额 |
含60至70周岁前身故 | 基本保额×1.1 | |
含70至80周岁前身故 | 基本保额×1.2 | |
含80至90周岁前身故 | 基本保额×1.3 | |
含90至100周岁前身故 | 基本保额×1.4 | |
含100周岁后身故 | 基本保额×1.5 | |
投保时年龄56周岁及以上 | 70周岁前身故 | 基本保额 |
含70至80周岁前身故 | 基本保额×1.1 | |
含80至90周岁前身故 | 基本保额×1.2 | |
含90至100周岁前身故 | 基本保额×1.3 | |
含100周岁后身故 | 基本保额×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