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平安乐享福尊享版养老年金保险(A)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养老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有年领和月领两种方式,您可以选择其中一种领取方式:
若您选择年领方式,自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1开始,被保险人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每年给付1 次养老保险金至被保险人身故时结束,并按照您选择的保证给付期限保证给付。若您选择的保证给付期限为30 年,每年给付的养老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2×110%。若您选择的保证给付期限为20 年,每年给付的养老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10%×计算系数(见下表)。
若您选择月领方式,自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被保险人每月到达本主险合同生效日在该月对应日仍生存,我们每月给付1 次养老保险金至被保险人身故时结束,并按照您选择的保证给付期限保证给付。每月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按该保单年度3年领养老保险金的8.5%确定。
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限内身故,我们将保证给付期限内应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总额与已给付金额两者的差额一次性给付养老保险金受益人,本主险合同终止。若养老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如果您未选择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则以年领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平安乐享福尊享版年金保险(B)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养老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有年领和月领两种方式,您可以选择其中一种领取方式:
若您选择年领方式,自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1开始,被保险人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每年给付1 次养老保险金至被保险人身故时结束,并按照您选择的保证给付期限保证给付。若您选择的保证给付期限为30 年,每年给付的养老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2×110%。若您选择的保证给付期限为20 年,每年给付的养老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10%×计算系数(见下表)。
若您选择月领方式,自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被保险人每月到达本主险合同生效日在该月对应日仍生存,我们每月给付1 次养老保险金至被保险人身故时结束,并按照您选择的保证给付期限保证给付。每月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按该保单年度3年领养老保险金的8.5%确定。
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限内身故,我们将保证给付期限内应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总额与已给付金额两者的差额一次性给付养老保险金受益人,本主险合同终止。若养老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如果您未选择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则以年领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平安附加乐享福尊享版重大疾病保险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 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3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及护理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4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除按前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给付护理保险金。
护理保险金给付5 次,每次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20%。首次护理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一起给付,以后各次护理保险金分别于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后的第2 至第5 个保单周年日依次给付。护理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5 次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未领满5 次护理保险金被保险人即身故,我们将剩余的护理保险金一次性给付护理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护理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达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之前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本附加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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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金 | 养老保险金有年领和月领两种方式,您可以选择其中一种领取方式: 若您选择年领方式,自合同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 年日1开始,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每年给付1 次养老保险 金至身故时结束,并按照您选择的保证给付期限保证给付。若您选择的 保证给付期限为30 年,每年给付的养老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2×110%。若您选 择的保证给付期限为20 年,每年给付的养老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10%×计算 系数若您选择月领方式,自本主险合同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 年日开始,每月到达合同生效日在该月对应日仍生存,每月 给付1 次养老保险金至身故时结束,并按照您选择的保证给付期限保证 给付。每月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按该保单年度3年领养老保险金的8.5%确定。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 前身故,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1)合同所交保险费; (2)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 (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照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护理保险金 | 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除按 前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给付护理保险金。 护理保险金给付5 次,每次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20%。首次护理保险金与重 大疾病保险金一起给付,以后各次护理保险金分别于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后 的第2 至第5 个保单周年日依次给付。护理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5 次时, 合同终止。 若未领满5 次护理保险金身故,将剩余的护理保险金一次 性给付护理保险金受益人,合同终止。若护理保险金受益人与被 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继承人。 |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5机动车6;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第(1)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及护理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包括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9)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肾髓质囊性病及严重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病、患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主险--平安乐享福尊享版养老年金保险(A/B)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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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 保多少 | |
养老金 (每年领取) |
保证给付3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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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10% (约定领取年龄起,每年领取一次) |
保证给付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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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10%×约定系数 (约定领取年龄起,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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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 (每月领取) |
保证给付3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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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10%×8.5% (约定领取年龄起,每月领取一次) |
保证给付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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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10%×约定系数×8.5% (约定领取年龄起,每月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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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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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养老金领取日前身故,可领取) |
基本保额×20%
(确诊重疾起每年领取1次,可领取5次,未领满5次身故,剩余保额一次性给付受益人)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保什么
保多少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