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祝寿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28%给付祝寿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期满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1确定的期交保险费和保险费的已交期数计算。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28%;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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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 止: (1)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28%; (2)身故当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祝寿金 | 若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合同所交保险 费之和的128%给付祝寿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王先生为自己投保福享安康保障计划,其中,主险为平安福享安康两全保险(简称福享安康两全),附加险为平安附加福享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简称福享安康重疾),主附险基本保额均为20 万。交费期10 年,保障至被保险人8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祝寿金受益人,小王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王先生投保平安福享安康两全保险(简称福享安康两全),附加险为平安附加福享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简称福享安康重疾),基本保额20万元,交费10年,保障至80周岁。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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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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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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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全部保费×128%)或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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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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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全部保费×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