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于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特定疾病”,但此前未发生“恶性肿瘤”,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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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保险金 | 若于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特定疾病”,但此前未发生“恶性肿瘤”,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5 日的犹豫期。
因下列第(1)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特定疾病”或“恶性肿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或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特定疾病”或“恶性肿瘤”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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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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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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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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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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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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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确诊早期恶性病变、原位癌和皮肤癌可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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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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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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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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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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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疾病有18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