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 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起180日内造成 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 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 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交通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造成附件所列伤残项目,除按第一项给付“意 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 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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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 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起180日内造成 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 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 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交通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造成附件所列伤残项目,除按第一项给付“意 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 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保什么 | 保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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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 基本保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
交通意外伤残 | 基本保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交通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