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13)
个人
投保范围
0-64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纯意外保障险种,包含普通意外及交通意外伤残与身价保障
产品描述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 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起180日内造成 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 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 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交通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造成附件所列伤残项目,除按第一项给付“意 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 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 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起180日内造成 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 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 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交通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造成附件所列伤残项目,除按第一项给付“意 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 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谁能保
0-64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伤残 基本保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意外身故 基本保额
交通意外伤残 基本保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交通意外身故 基本保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13)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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