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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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的已交期数×112%给付身故保险金,险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满期时的基本保险 金额 1×交费期数×112%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按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的已交期数×112%给付身故保险金,险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
若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满期时的基本保险 金额 1×交费期数×112%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2;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3机动车4;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王先生(30 岁)为自己投保了鸿运随行保障计划,其中,主险为平安鸿运随行两全保险(简称鸿运随行两全),附加险为平安附加鸿运随行意外伤害保险(简称鸿运随行意外)及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13)(简称住院日额13)。年交保险费共14603 元,交费期10 年,保险期间20 年,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
如果王先生在第8 个保单年度末不幸身故,则根据鸿运随行两全条款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130842.88 元;如果王先生在20 年保险期满时仍生存,则根据鸿运随行两全条款约定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163553.6 元。
本例中王先生既为投保人又为被保险人,儿子小王为受益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保什么 | 保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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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基本保额×交费期数×112% |
身故 | 基本保额×已交费期数×112% |
王先生(30 岁)为自己投保了鸿运随行保障计划,其中,主险为平安鸿运随行两全保险(简称鸿运随行两全),附加险为平安附加鸿运随行意外伤害保险(简称鸿运随行意外)及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13)(简称住院日额13)。年交保险费共14603 元,交费期10 年,保险期间20 年,保额14603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