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保障期间为终身,自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
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 周岁至55 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 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 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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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起,至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 含60周岁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与身故当时合同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养老保险金 | 自 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60 周岁保单周年日)起至8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80 周岁保单周年日)止的20 年为保证给付期间。自8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80 周岁保单周年日)起,若于 合同在每年或每月的生效对应日仍生存,根据您选择的领取方式,我们给付1 次相应的“养老保险金”。 上述“养老保险金”在年领方式下每次为1 倍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在月领方式下每次为9%的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起,至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 含60周岁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与身故当时合同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养老保险金
自 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60 周岁保单周年日)起至8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80 周岁保单周年日)止的20 年为保证给付期间。自8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80 周岁保单周年日)起,若于 合同在每年或每月的生效对应日仍生存,根据您选择的领取方式,我们给付1 次相应的“养老保险金”。 上述“养老保险金”在年领方式下每次为1 倍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在月领方式下每次为9%的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投保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则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保什么 | 保多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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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 | 年领 |
基本保额 (含60至80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月领 |
基本保额×9% (含60至80周岁每月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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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60周岁前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含60至80周岁 | 约定金额-已领取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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