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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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保险金 | 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
现今,环境污染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突出,老年人的身体免疫力低,已经成为患癌症的高发人群。现50岁的王大壮感觉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 不幸查出罹患肝癌,面对巨额的医药费,王大壮一家感到了巨大的压力,这时,大壮的儿子想起2年前给父亲投保了平安康寿宝恶性肿瘤疾病保 险,保险公司经过核准,立即给付了10万元保险金,为他全家缓解了燃眉之急,也为王大壮治疗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
被保险人:王大壮投保
年龄:50周岁
基本保额:10万元
保险期间:保10年
交费方式:年缴760元,10年累积缴费7600元
王大壮在10年保险期间内享有的保障:
1、在等待期(180天)内,王大壮不幸被确诊初患“恶性肿瘤”,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2、等待期后,王大壮不幸经医院确诊初患“恶性肿瘤”,可领取10万元恶性肿瘤保险金。
3、王大壮不幸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投保年龄:50-70周岁
保险期间:电销:保障至被保险人85周岁
网销:10年或保障至被保险人85周岁
交费方式:年交/月交
交费期间:10年
投保方便:投保简单,无需体检
因下列第( 1)至第( 8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 “ 恶性肿瘤 ”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恶性肿瘤”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投保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则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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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恶性肿瘤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
身故 | 已交保费 |
注:此产品为健康产品有180天观察期
王女士50周岁,投保感恩福保额15万元,年交保费1050元,交费10年,保障10年。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