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在依照伤残评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类别进行评定后,我们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第二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90%,每级相差10%,依次递减,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主险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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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意外导致在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在依照伤残评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类别进行评定后,我们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 周岁至60 周岁,最高可续保至64 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 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保什么 | 保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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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 基本保额×伤残等级给付比例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