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恶性肿瘤”,(二)因导致“恶性肿瘤”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这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所交保险费”按照疾病发生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期交保险费和保险费的已交期数计算。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期交保险费和保险费的已交期数计算。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等待期180天后,若确诊初次患恶性肿瘤,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赔偿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无息反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50 周岁至70 周岁。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 下 列 第 ( 1) 至 第 ( 8 ) 项 情 形 之 一 ,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初 次 发 生 “ 恶 性 肿 瘤 ”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恶性肿瘤”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投保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则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第(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恶性肿瘤”或发生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保什么 | 保多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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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恶性肿瘤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
身故 | 已交保费 |
注:此产品为健康产品有18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60岁的刘女士,儿女都已经成家立业了,现独自一人生活,随着年龄的增加,越来越关注自身的健康状况,于是为自己购买了15万保额的平安“康寿宝”保障计划,选择交费10年,保障至自己85周岁,每月交费640元,交10年,累计所交保费76,80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