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 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 100 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年度保 险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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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因意外事故需进行治疗,我们将依照条款,就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合同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赔偿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6)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 间盘等类型);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 翔机、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12)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或分娩、椎间盘突出症、参加高风险运动、未遵医嘱、细菌或病毒感染、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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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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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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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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