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生存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第3个保单周年日开始,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
生存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不含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且本主险合同生效满3 年,每年到达保单
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养老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
算。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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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自第3个保单周年日开始,每生存满一周年,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 生存保险金。 |
养老保险金 | 自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不含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且合同生效满3 年,每生存满1周年,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养老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所交的保险费或身故时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赔偿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主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因下列情行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投保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则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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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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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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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2%
(保险生效第三年开始每年领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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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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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2%
(60周岁后每年领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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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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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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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2年内自杀,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李女士(30 岁)投保平安赢聚一生年金保险,基本保险金额10 万元,10 年交费,年交保险费51270 元,保障可至终身。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