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无论住院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 日,我们都不承担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的责任。这
30 日的时间称为疾病住院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住院治疗的:(一)“重大疾病”,(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的责任。这90 日的时间称为重大疾病住院等待期。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 日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 日。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 日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180 日。
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必须住院治疗,我们除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外,还按日额保险金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因重大疾病实际住院天数。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90 日。
责任的延续
对等待期后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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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日额保险金 | (1)因病住院治疗,我们从每次住院的第4 日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 日。 (2)因意外伤害须住院治疗,我们从每次住院的第1 日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180 日。 |
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 |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必须住院治疗, 我们除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外,还按日额保险金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 险金”。每次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因重大疾病实际住院天数。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90 日。 |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 周岁(指出生满28 日且已健
康出院的婴儿)至50 周岁,可续保至64 周岁。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 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9)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10)既往症;
(11)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2)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性病;
(13)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14)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既往症、先天性畸形、感染艾滋病、参加高风险运动、非意外事故导致整容手术、精神行为障碍、怀孕或分娩、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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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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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日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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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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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天数-3)×住院日补贴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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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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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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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日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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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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