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07)
团体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该款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观察期为30天,初次确诊重疾即给付保险金额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投保人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1)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患重大疾病的,我们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2)在等待期后初次患重大疾病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该被保险人退还其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重大疾病 已交保费 保险金额

注:此产品重疾观察期为30天

重大疾病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07)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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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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