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大学教育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大学教育金”:
(1)交费期为5年的,“大学教育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30%;
(2)交费期为10年的,“大学教育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60%。
生活费津贴
被保险人自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每月到达合同生效日在该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生活费津贴”:
(1)交费期为5年的,“生活费津贴”为基本保险金额的4%;
(2)交费期为10年的,“生活费津贴”为基本保险金额的9%。
上述“生活费津贴”给付至被保险人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一日终止。
成家立业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成家立业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交费期为5年的,“成家立业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2)交费期为10年的,“成家立业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返还所交保险费并按年增长率2.5%单利增值,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以上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大学教育金 | 小孩生存至18、19、20、21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大学教育金”: (1)交费期为5 年的,“大学教育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30%; (2)交费期为10 年的,“大学教育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60%。 |
成家立业金 | 小孩生存至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成家立业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交费期为5年的,“成家立业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2)交费期为10年的,“成家立业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返还所交保险费并按年增长率2.5%单利增值,本主险合同终止。 |
生活费津贴 | 自小孩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每月到达合同生效日在该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生活费津贴”: (1)交费期为5年的,“生活费津贴”为基本保险金额的4%; (2)交费期为10年的,“生活费津贴”为基本保险金额的9%。 上述“生活费津贴”给付至小孩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一日终止。 |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交费期为5年的,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10周岁,交费期为10年的,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8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