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基础养老保险金:您可以选择每年或者每月领取“基础养老保险金”:
若您选择年领方式,自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开始,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每年按照1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1次“基础养老保险金”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结束,并保证给付20年。
若您选择月领方式,自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开始,每月到达本主险合同生效日在该月对应日仍生存,我们每月给付1次“基础养老保险金”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所在的保单年度结束,并保证给付20年。每月给付的“基础养老保险金”按该保单年度年领“基础养老保险金”的9%确定。
被保险人在“基础养老保险金”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20年保证给付期内应给付的“基础养老保险金”总额与已给付的“基础养老保险金”金额两者的差额一次性给付,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您未选择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则以年领方式办理。
关爱养老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60、65、70、75、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照3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关爱养老保险金”,且保证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80周岁保单周年日(含80周岁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将保证给付的“关爱养老保险金”总额与已给付的“关爱养老保险金”金额两者的差额一次性给付,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及现金价值均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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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养老保险金 | 若生存至60、65、70、75、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照3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关爱养老保险金”,且保证给付。 若在80周岁保单周年日(含80周岁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将保证给付的“关爱养老保险金”总额与已给付的“关爱养老保险金”金额两者的差额一次性给付,主险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与被保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基础养老保险金 |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50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所在的保单年度结束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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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养老金 | 年领 |
基本保额 (含60至100周岁每年领取一次,保证领20年) |
月领 |
约定金额×9% (含60至100周岁每月领取一次,保证领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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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养老金 |
3倍基本保额 (60,65,70,75,80周岁时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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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60周岁前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含60至80周岁 | 20倍基本保额-已领取基础养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