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2)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主险合同项下投资单位价值总额。
若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时您支付的保险费均未分配进入投资账户,上述第(2)项为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及其在划入投资账户前产生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1)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本主险合同生效满1年;
②在被保险人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③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部分从下一个扣除日(见10.7)的零时起生效。
(2)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主险合同生效1年后,您可随时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
经我们同意后,减少的部分从下一个扣除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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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2)收到被保人死亡证明文件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主险合同项下投资单位价值总额。 若我们收到被保人死亡证明文件时您支付的保险费均未分配进入投资账户,上述第(2)项为 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及其在划入投资账户前产生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 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60周岁。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时您支付的保险费均未分配进入投资账户,我们将退还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及其在划入投资账户前产生的利息。如果您曾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在增加的部分生效之日起2年内因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该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什么 | 保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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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基本保额+投资单位价值总额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李先生30岁(一类职业,有社保),投保平安聚富年年周全保障计划:期交保费12000元,连续交费15年,保单年度初交费;投保时主险基本保险金额20万元,附加重疾基本保险金额15万元,附加无忧意外13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附加无忧意外医疗(B)基本保险金额1万元。(附加无忧意外13、附加无忧意外医疗(B)连续续保至60周岁;60周岁时,聚富年年12、附加聚富重疾基本保险金额均调为1万)。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