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9)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10)既往症;
(11)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2)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性病;
(13)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14)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住院费用保险金 | 若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照每次住院在约定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的80% 给付保险金。 |
器官移植手术费用保险金 | 若经医院诊断明确且施行器官移植手术者,我们按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器官移植费给付器官移植保险金。 |
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增加可选部分,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部分。您在投保可选部分时必须同时投保该部分的两项责 任,不能只选择其中一项。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无论住院治疗时间与生效 之日是否间隔超过 30 日,我们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 30 日的时间称 为等待期。 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基本部分
住院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照被 保险人每次住院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 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见 7.8)的 80% 给付保险金,每次住院给付保险金的限额见附表。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仅对被保险人住院 180 日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承担保险 责任。
可选部分
(1)非器官移植手术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进行非器官移植手术治疗,我们 按照被保险人每次手术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 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费用的 80%给 付保险金,每次手术给付保险金的限额见附表。
(2)器官移植手术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进行器官移植手术治疗,我们按 照被保险人每次手术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 规定的赔付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费用的 80%给付保险金,每 次手术给付保险金的限额见附表。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病、患先天性疾病、既往症、怀孕或分娩、精神和行为障碍、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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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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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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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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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80% (每次给付限额可参照详细条款) |
可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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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器官移植手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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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80% (手术给付保险金限额可参照详细条款) |
器官移植手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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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80% (手术给付保险金限额可参照详细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