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因遭遇意外事故为直接的单独原因,致其身体遭受伤害以致伤残或死亡时,保险人按照以下各款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身故,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造成伤残,保险人按照《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给付伤残保险金。
3、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由意外伤害而支付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付,若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它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且以医疗保险金额为限,若系第三方造成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第三方依法承担赔偿被保险人医疗费责任时,保险人仅负责第三方赔偿之剩余部分,并以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4、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十天之内因意外伤害而一次住院,保险人按实际住院天数,每份每日给付壹拾元住院医疗现金补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造成伤残,按照《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给付伤残保险金。 |
意外住院医疗现金补贴 |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由意外伤害而支付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付,若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它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且以医疗保险金额为限,若系第三方造成意外伤害,第三方依法承担赔偿被保险人医疗费责任时,仅负责第三方赔偿之剩余部分,并以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十天之内因意外伤害而一次住院,按实际住院天数,每份每日给付壹拾元住院医疗现金补贴。 |
责任免除(原因)被保险人因下列事故造成死亡或伤残时,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疾病、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所致;
2、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被保险人的酗酒、斗殴和违法犯罪行为;
4、被保险人自杀或自成伤残;
5、被保险人神智不清或受麻醉性和神经性药物、毒品及酒精影响;
6、被保险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行为;
7、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其它类似的武装叛乱;
8、原子或核子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烧、辐射或污染;
9、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为海上渔业、客货轮、游览船及小汽艇的工作人员、爆破工作人员、有毒物品制造工、电力高压电工程设施人员等高风险职业或职务;
责任免除(期间)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活动期间造成死亡或伤残时,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驾驶航空机具及跳伞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等运动期间;
3、被保险人从事各种车辆竞赛或表演期间;
4、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空中运动或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置身于指定航线航班飞机除外);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意外伤残 |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社会或公费医疗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
意外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 x 10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医疗事故、境外意外、诈骗行为、从事高风险工作、进行高风险活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