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约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造成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一次事故造成综合性机能障碍或内脏器官缺失,不能按各项目标准进行累加给付,只能按事故造成的结果综合考虑,或按较严重项目进行给付。
三、被保险人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当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以予扣除。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造成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按该表所列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犯罪、吸毒、殴斗、自残或自杀;
二、无照驾驶或酒后驾驶;
三、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叛乱;
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五、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漂流、赛马、赛车、武术比赛、摔跤比赛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意外残疾 |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