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依照年龄不同,顺次享有如下保险权利,直至身故时保险责任终止(具体标准见附表):
1、被保险人生存到十五周岁时,保险人一次性给付满期保险金全数。
2、被保险人在高中教育金领取期(即 15、16、17 周岁三年)内生存,保险人分三个学年给付高中教育金。
3、被保险人在大学教育金领取期(即 18、19、20、21 周岁四年)内生存,保险人分四个学年给付大学教育金。
4、被保险人生存至 22 周岁时,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婚嫁金全数。
5、被保险人年龄达到养老金的领取年龄时,可逐月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
6、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时起至 22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 6000 元,保险责任终止;
7、若被保险人在 22 周岁至 25 周岁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 10000元,保险责任终止。
8、若投保人在保险交费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 180 天后因疾病身故,则可免交余下保险期间保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保单生效时起至 22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 6000 元,保险责任终止;若在 22 周岁至 25 周岁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 10000元,保险责任终止。 |
豁免保险费 | 若投保人在保险交费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 180 天后因疾病身故,则可免交余下保险期间保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生存到十五周岁时,一次性给付满期保险金全数。 |
高中教育保险金 | 在高中教育金领取期(即 15、16、17 周岁三年)内生存,分三个学年给付高中教育金。 |
大学教育保险金 | 在大学教育金领取期(即 18、19、20、21 周岁四年)内生存,分四个学年给付大学教育金。 |
婚嫁创业保险金 | 生存至 22 周岁时,一次性给付婚嫁金全数。 |
养老保险金 | 年龄达到养老金的领取年龄时,可逐月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 |
保险人对下列情形所致被保险人死亡,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或军事行动;
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条件有隐瞒或欺骗行为;
三、自杀、吸毒、酒精中毒、故意自伤或参与违法犯罪的行为;
四、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
五、原子能辐射、核爆炸;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性病或感染上述病症。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豁免保费 |
免交剩余保费 (投保人在保单生效180日内因疾病身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
|
意外身故 | 未满22周岁 |
6000 |
22-25周岁 | 10000 | |
生存金 | 15周岁 |
约定保额 |
15-17周岁 |
约定保额 (每年领取一次,共领取3次) |
|
18-21周岁 |
约定保额 (每年领取一次,共领取4次) |
|
22周岁 | 约定保额 | |
养老金 |
约定保额 (自约定领取年龄起可领取,每月领取一次)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因疾病身故、患艾滋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