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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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于18周岁的保单生效日对应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至18周岁的保险单生效日对应日前因疾病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于18周岁的保单生效日对应日后至25周岁的保单生效日对应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按三倍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保单生效日对应日,按约定比例给付相应的生存保险金。 |
豁免保险费 | 投保时年龄不超过五十周岁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一年后因病于交费期间内身故,豁免其尚未交付的保险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r;山
六、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己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保单生效1年内疾病导致 | (约定保额x10%) + 已交保费 |
18周岁前 |
约定保额 (保单生效一年内疾病导致,照上一项条款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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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5周岁 | 约定保额 x 3 | |
生存金 | 15-17周岁 |
约定保额 x 5% (仅限投保时0-10周岁者可领取,年年领取,连续领取3次) |
18-21周岁 |
约定保额 x 10% (18-21周岁可年年领取,连续领取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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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周岁 | 约定保额 x 20% | |
25周岁 | 约定保额 x 25% | |
身故豁免保费 | 投保人投保时未满50周岁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
保单生效1年后疾病导致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患艾滋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