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给付当时保险金额的与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相对应的年交保险费。
二、安家年金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于交费期间内身故,自身故之日起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险费,并自身故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每个保单周年日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安家年金保险金”,直至交费期满为止,保险责任终止;但给付至交费期满时未达10次者则给付至满10次为止,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后身故,自身故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每个保单周年日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安家年金保险金”,给付至满10次为止,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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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
安家年金保险金 | 被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于交费期间内身故,自身故之日起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险费,并自身故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每个保单周年日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安家年金保险金”,直至交费期满为止,保险责任终止;但给付至交费期满时未达10次者则给付至满10次为止,保险责任终止。 于交费期满后身故,自身故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每个保单周年日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安家年金保险金”,给付至满10次为止,保险责任终止。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身故 | 疾病导致 | 约定保额 x 10% | 约定保额 |
意外导致 | 约定保额 | ||
安家年金 | 交费期满前身故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约定保额x10) (自身故后每年领取一次,领取至交费期满,如领取少于10次,则继续领取至满10次) |
交费期满后身故 |
约定保额x10 (自身故后每年领取一次,共领取10次) |
注:此产品包含健康保障,疾病有1年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患艾滋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