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30 日为等待期,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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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保险金 | 因意外事故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就其每次住院实际支出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免赔额后按约定级距和给付 比例分段计算累计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级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九)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十)既往症;
(十一)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二)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性病;
(十三)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十四)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十五)被保险人健康检查、疗养、静养或特别护理;
(十六)被保险人支出的挂号费、膳食费、护理费、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等;
(十七)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的医院就医;
(十八)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十九)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住院医疗 | 疾病导致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 -社会或公费医疗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报销比例 |
意外导致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 -社会或公费医疗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报销比例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疾病有3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患艾滋病、先天性疾病、约定的除外疾病、既往症、怀孕分娩及其并发症、精神障碍、矫形整容手术、医疗事故、健康检查、在境外就医、自费项目和自费药品、进行高风险活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