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养老保险金
若您选择年领方式,自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开始,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每年给付1次“养老保险金”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所在的保单年度结束,并保证给付20年。首年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确定,每给付满3次递增基本保险金额的0.6%。
若您选择月领方式,自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开始,每月到达本主险合同生效日在该月对应日仍生存,我们每月给付1次“养老保险金”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所在的保单年度结束,并保证给付20年。每月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按该保单年度年领养老保险金的9%确定。
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8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所交保险费之和;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及现金价值均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 保障项目 | 说明 |
|---|---|
| 养老保险金 | 若您选择年领方式,自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开始,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每年给付1次“养老保险金”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所在的保单年度结束,并保证给付20年。首年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确定,每给付满3次递增基本保险金额的0.6%。 若您选择月领方式,自生存至本主险合同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开始,每月到达本主险合同生效日在该月对应日仍生存,每月给付1次“养老保险金”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所在的保单年度结束,并保证给付20年。每月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按该保单年度年领养老保险金的9%确定。 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将20年保证给付期内应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总额与已给付金额两者的差额一次性给付,本主险合同终止。 |
| 祝寿金 | 生存至8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 |
| 身故保险金 | 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所交保险费之和;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 养老金 | 按年领取 |
基本保额 x 10% (每满3年递增领取基本保额的0.6%,保证可领取20年) |
| 按月领取 |
基本保额 x 10% x 9% (每满3年递增领取基本保额的0.6%,保证可领取20年) |
|
| 身故 | (基本保额+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
| 祝寿金 |
基本保额 (生存至88周岁可领取一次) |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