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定期寿险(2004)
个人
投保范围
18-65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定期人寿保障产品,疾病和意外身故皆可赔付。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 周岁至65 周岁。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内因疾病身故,按保险金额的 10% 给付 “ 身故保险金 ” ,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若因 意外伤害身故或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 “ 身故保险金 ” ,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 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0% 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 年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谁能保
18-65周岁
多少钱

31岁王女士投保平安福终身寿险综合健康医疗保障,计划包含平安附加定期寿险(2004)保额为20万元,计划年交保费6534元,交费30年,计划保障可至终身。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平安附加定期寿险(2004)条款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1年内疾病导致的,领取((基本保额)×10%+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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