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2)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保险金额的80%给付“婚嫁保险金”。
(3)被保险人生存至满期年龄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后至其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至满期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以上所称“满期年龄”,当被保险人为男性时为60周岁,当被保险人为女性时为55周岁。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于本主险合同生效后至其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于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至满期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1)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每年按保险金额的4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2)生存至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按保险金额的80%给付“婚嫁保险金”。 (3)生存至满期年龄的保单周年日,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满25周岁 | 保单现金价值 |
已满25周岁 | 约定保额 | |
生存金 | 18-21周岁 |
约定保额 x 40% (每年领取一次,共领取4次) |
25周岁 | 约定保额 x 80% | |
男性60周岁或女性55周岁 | 约定保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