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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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意外全残保险金 |
(一)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之前身故或意外全残,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之后身故或意外全残且合同交费期间未届满的,保险公司按下列三者的最大值给付身故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所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的比例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月交保险费×12×应交费年度数 (3)现金价值 (三)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之后身故或意外全残且合同交费期间已届满的,保险公司按下列三者的最大值给付身故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的比例 (2)当年保障额度 (3)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给付比例:小于40周岁:160%;41周岁-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