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或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或“少儿特定重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医疗费用;
2、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引起的医疗费用;
3、疗养、视力矫正手术、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及预防性医疗项目、牙科保健、牙科治疗、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4、如下项目的治疗:皮肤色素沉着、痤疮治疗、红斑痤疮治疗;雀斑、老年斑、痣的治疗和去除;对浅表静脉曲张、蜘蛛脉、除瘢痕疙瘩型外的其它瘢痕、纹身去除、皮肤变色的治疗或手术;激光美容、除皱、除眼袋、开双眼皮、治疗斑秃、白发、秃发、脱发、植毛、脱毛、隆鼻、隆胸;
5、各种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手术和检查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平足及各种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费用;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1)住院医疗费用(2)指定门诊医疗费用(3)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免赔额1万元后按照100%的比例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若投保时被保险人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但就诊时被保险人未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则该给付比例为60%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照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年度保险金给付限额后,保险公司依照下列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2)重大疾病指定门诊医疗费用(3)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保险公司按照100%的比例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若投保时被保险人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但就诊时被保险人未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则该给付比例为60% |
少儿特定重疾津贴保险金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18周岁前(不含18周岁)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津贴保险金数额进行给付,保险责任终止。无论被保险人于18周岁前(不含18周岁)在一个保单年度或多个保单年度、初次发生一种或多种少儿特定重疾,少儿特定重疾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少儿特定重疾,保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少儿特定重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少儿特定重疾津贴保险金保险责任。 |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