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任一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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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第一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中的任何一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终止。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若第一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中的任何一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且此前第一被保险人和第二被保险人均未发生过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第一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中的任何一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且此前第一被保险人和第二被保险人均未发生过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若第一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第一被保险人同意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若第二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第二被保险人同意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均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的先后顺序,保险公司按身故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第一被保险人同意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保险期满时,若主险合同未附加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且第一被保险人及第二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约定金额3×12×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交费年期×128%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