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若本主险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年龄小于55 周岁(含55 周岁),自被保险人满60 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每年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1 次生存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若本主险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年龄大于55 周岁(不含55 周岁),自被保险人满70 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1 次生存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与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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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与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若合同生效时年龄小于55 周岁(含55 周岁),自满60 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于每个保 单周年日仍生存,每年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1 次生存金,直 至保险期间届满;若合同生效时年龄大于55 周岁(不含 55 周岁),自满70 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 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将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1 次生 存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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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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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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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时未满55周岁(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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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60周岁起每年领取一次) |
保单生效时已满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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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70周岁起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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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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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全部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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