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流产、分娩、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吸食毒品、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健康检查、疗养、精神疾患、先天性疾病、参加高风险运动、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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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日起 30 日后(不含第 30 日)(按期续保不受此限制)因疾 病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将按合理且 必需的住院费用的 80%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日起 30 日后(不含第 30 日)因疾病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将按住院关爱津贴日额与住院日数相 乘的金额给付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
住院手术费用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日起 30 日后(不含第 30 日)(按 期续保不受此限制)因疾病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并接受手术,将按 实际手术费用的 80%给付住院手术费用保险金。 |
保险责任
医疗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的医疗保险金包括以下三项,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一项或多项 医疗保险金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投保人的选择承担相 应的保险责任。
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 30 日后(不含第 30 日)因疾病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按该被保险 人的住院关爱津贴日额与住院日数相乘的金额给付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住院日数从被保险人住院的第 1 日开始计算,即给付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的日数等于该 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 被保险人 1 次或多次住院治疗的,本公司累计给付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的日数以 50 日为限
住院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 30 日后(不含第 30 日)(按期续保不受此限制)因疾病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按该被保险人合理且 必需的住院费用的 80%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住院费用包括:医药费、治疗费、 诊疗费、检查费、化验费、放射费、麻醉费、输血费、输氧费、材料费。
住院手术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 30 日后(不含第 30 日)(按 期续保不受此限制)因疾病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并接受手术,本公司将按该被保 险人的实际手术费用的 80%给付住院手术费用保险金。
上述住院费用和住院手术费用必须在签发保险单的本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 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 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赔偿,或按政府的规定 获得赔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医疗保险赔付(包括本公司对此保险事故的 赔付)及其他第三方获得赔偿,本公司将在扣除被保险人已获得补偿后,按照前 款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醉酒;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产前产后检查、避孕、节育及绝育手术、不 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性功能障碍治疗;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被保险人进行美容医疗、整容手术、变性手术、牙齿治疗或矫形、屈光不正 之矫治、安装义齿、义眼、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
(10)被保险人进行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物理治疗或 心理治疗;
(11)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接受的与器官摘除相关的医疗行为及其并发症、 后遗症的治疗;
(12)被保险人患有性病、精神疾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或 投保时未告知的现患疾病及症状或既往症;
(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 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 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关爱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额 (因疾病住院报销,需保单生效已满30天) |
住院费用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80% (因疾病住院报销,需保单生效已满30天) |
住院手术费用 |
(实际支付合理手术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80% (因疾病住院报销,需保单生效已满3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