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医疗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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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金 |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 内(含第 90 日)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对于每次住院按照下列 方式给付保险金: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除 险合同另有规定外,按照其每次住院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 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 费用的 80%给付医疗保险金。 |
投保范围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30日的婴儿)至60周岁。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不享有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时,我们会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中填写是否拥有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填写的,我们将按“6.1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的规定处理本附加险合同。
保险期间
若您在投保主险合同时,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若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零时起至本附加险合同投保时主险合同所在的保单年度末。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医疗费用支出,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醉酒;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产前产后检查、避孕、节育及绝育手术、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性功能障碍治疗;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被保险人进行美容医疗、整容手术、变性手术、牙齿治疗或矫形、屈光不正之矫治、安装义齿、义眼、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
(10)被保险人进行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11)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接受的与器官摘除相关的医疗行为及其并发症、后遗症的治疗;
(12)被保险人患有性病、精神疾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或投保时未告知的现患疾病及症状或既往症;
(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流产、分娩、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吸食毒品、整容手术、变性手术酒驾、无证驾驶、健康检查、疗养、精神疾患、先天性疾病、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80% (因疾病住院报销,需保单生效已满9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