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在保险期间内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 15 日内因 该疾病或该疾病并发症导致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范围
凡年龄在 18周岁至 50 周岁之间,具备贷款条件并向金融机构申请且获得贷款的个人或者获得贷款的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经我们审核同意,可以成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 1 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我们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除外。
被保险人因以上一项或数项情形的发生而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合同生效前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突发急性病身故 |
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