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医疗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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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日起 30 日后因疾病在医 疗机构进行门诊、急诊治疗的,对于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合 理且必要的费用,在扣除门诊急诊免赔日额后,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 给付医疗保险金。 |
投保范围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为其5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向本公司投保,其中被保险人应占投保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75%以上。凡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之间(含16周岁和65周岁),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人员,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以成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日24时止。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1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不属于被保险人就医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2) 根据被保险人就医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的规定,虽在门诊治疗,但是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特殊病种和特定检查项目所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
(3) 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急诊除外),在非社保定点的医疗机构或外埠就医;
(4) 被保险人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就医;
(5) 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
(6)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7)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8)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9)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10)被保险人醉酒;
(11)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2)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产前产后检查、避孕、节育及绝育手术、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性功能障碍治疗;
(13)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4)被保险人进行美容医疗、整容手术、变性手术、牙齿治疗或矫形、屈光不正之矫治、安装义齿、义眼、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
(15)被保险人进行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16)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接受的与器官摘除相关的医疗行为及其并发症、后遗症的治疗;
(17)被保险人患有性病、精神疾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或投保时未告知的现患疾病及症状或既往症;
(1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2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在港澳台以及中国境外就医、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分娩、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整容手术、变性手术、疗养、康复治疗、精神疾患、先天性疾病、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门急诊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免赔日金额-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约定报销比例 (因疾病治疗报销,需保单生效已满3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