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住院津贴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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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按住院津贴日额与住 院日数相乘的金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住院日数从每次住院的第 1 日 开始计算,即每次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日数等于每次实际住院日数, 但每次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日数以 100 日为限。 若自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后(不含第 90 日)(续保不受此限制), 因疾病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按住院津贴日额与住院日数相乘的金额给付住 院津贴保险金。住院日数从每次住院的第 4 日开始计算,即每次给付住 院津贴保险金的日数等于被保险人每次实际住院日数减 3 日,但每次给付住院津 贴保险金的日数以 90 日为限。 |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7.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60周岁。
保险期间
若您在投保主险合同时,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若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零时起至本附加险合同投保时主险合同所在的保单年度末。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9)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产前产后检查、避孕、节育及绝育手术、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性功能障碍治疗;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1)被保险人进行美容医疗、整容手术、变性手术、牙齿治疗或矫形、屈光不正之矫治、安装义齿、义眼、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
(12)被保险人进行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13)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接受的与器官摘除相关的医疗行为及其并发症、后遗症的治疗;
(14)被保险人患有性病、精神疾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或投保时未告知的现患疾病及症状或既往症;
(1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美容医疗、整容手术、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吸食毒品、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脊椎间盘突出症、参加高风险运动、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住院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额 |
疾病住院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3)×住院日补贴额 (保单生效90天后住院,可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