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医疗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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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后 (不含第 90 日)因疾病,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并导 致住院医疗费用支出,合同另有规定外,我们将根 据合同所附《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按照每次在 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的我们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 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与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相乘 的金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法免票)乘坐约定交通工具类别中的指定交通工具的,自被保险人双脚走进自驾车或指定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自驾车或指定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止,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7.5),因该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见7.6)治疗并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对于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支出且在签发保险单的本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见7.7)规定的赔付范围内的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本公司将在扣除免赔额之后按赔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
投保范围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幼儿园儿童与各类大、中、小学及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在册学生,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监护人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日 24 时止。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1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医疗费用支出,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
(4)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产前产后检查、避孕、节育及绝育手术、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性功能障碍治疗;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进行美容医疗、整容手术、变性手术、牙齿治疗或矫形、屈光不正之矫治、安装义齿、义眼、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
(9)被保险人进行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10)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接受的与器官摘除相关的医疗行为及其并发症、 后遗症的治疗;
(11)被保险人患有性病、精神疾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或 投保时未告知的现患疾病及症状或既往症;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精神疾患、先天性疾病、流产、分娩、吸食毒品、酒驾、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美容医疗、整容手术、疗养、康复治疗、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约定报销比例 (因疾病导致住院报销,需保单生效已满9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