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工程施工以及与建筑工程施工相关的工作中、在施工现场或在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的,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与该项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相乘的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其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程度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评定标准中所列的两项或以上残疾项目,若各残疾项目等级不同的,本公司仅按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一项给付残疾保险金。若各残疾项目中有两项或以上等级相同,且不属于同一器官部位的,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本公司按晋升后的给付比例最高的一项给付残疾保险金;若各残疾项目中有两项或以上等级相同,且属于同一器官部位的,本公司仅按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一项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不同器官部位残疾的,本公司将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同一器官部位残疾,且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本公司仅按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一项给付残疾保险金: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给付比例高,则本公司将在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给付相应的差额;若之前残疾项目所属等级给付比例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主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为限。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之和以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主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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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身故,将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残疾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的,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与该项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相乘的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其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程度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施工工程项目期限确定。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至有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日24时止。
因各种原因造成工程停顿的,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书面申请中止本主险合同。本主险合同效力自投保人提出书面申请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本主险合同效力,本主险合同效力自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的次日零时起恢复,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本主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
施工工程提前竣工的,本主险合同效力自行终止。施工工程因故延长工期的,须提前5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经本公司同意后保险期间可以延续至工程竣工日24时止,未收到书面通知或本公司不同意延长的,本主险合同效力于保险期间届满日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之前,被保险人的原有残疾;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10)被保险人醉酒;
(11)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2)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3)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4)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所附《退费比例表》中所列比例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继续有效。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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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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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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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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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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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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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醉酒、妊娠或分娩、未遵医嘱、医疗事故、参加高风险运动、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