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合同生效前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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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保险金 | 若在合同生效日起 30 日内(含第 30 日)因疾病身故, 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在合同生效日起 30 日后因疾病身故,将按 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疾病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 30 日内(含第 30 日)因疾病身故,我 们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 30 日后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 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疾病身故;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 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我们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除外;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 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疾病身故 | 保单生效30天内 |
已交保费 |
保单生效30天后 | 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