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流产、分娩、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私自使用药物、美容医疗、整容手术、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参加高风险运动、未遵守客运部门的规章制度、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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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金 | 每次以驾驶员身份驾驶自驾车或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包括依 法免票)乘坐约定交通工具类别中的指定交通工具的,自双脚走 进自驾车或指定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 出自驾车或指定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止,若遭受意外伤 害,因该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治疗并导致医疗费用支 出,对于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支出且在签发 保险单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 内的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将在扣除免赔额之后按赔付比例给付医 疗保险金。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 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赔偿,或按政府的规定获得 赔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医疗保险赔付(包括对此保险事故 的赔付)及其他第三方获得赔偿,将在扣除已获得补偿后, 按照前款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
保险责任
投保人可在投保时选择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类别中的 一项或多项。本公司根据投保人选择的交通工具类别,在本附加险合同保 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以驾驶员身份驾驶自驾车或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包括依 法免票)乘坐约定交通工具类别中的指定交通工具的,自被保险人双脚走 进自驾车或指定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 出自驾车或指定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止,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因该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治疗并导致医疗费用支 出,对于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支出且在签发 保险单的本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 内的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本公司将在扣除免赔额之后按赔付比例给付医 疗保险金。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
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赔偿,或按政府的规定获得 赔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医疗保险赔付(包括本公司对此保险事故 的赔付)及其他第三方获得赔偿,本公司将在扣除被保险人已获得补偿后, 按照前款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治疗并导致医疗费用支出, 本公司将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 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得保险金额时,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各项责任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醉酒;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 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 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 药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进行美容医疗、整容手术、牙齿治疗或矫形、屈光不正之 矫治;
(11)被保险人患有脊椎间盘突出症、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 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 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被保险人未遵守客运部门的规章制度,攀爬、跳越交通工具。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保什么 | 保多少 |
交通意外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报销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