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我们将豁免长期主附险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本附加险合同的全部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豁免长期主附险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全残,我们将豁免长期主附险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全残,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本附加险合同的全部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全残,我们将豁免长期主附险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含第180日),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本附加险合同的全部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35种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长期主附险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豁免的长期主附险合同保费视为已支付,本附加险合同的长期主附险合同继续有效。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全残,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按合同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5周岁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同长期主附险合同的交费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
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
返还已交保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
疾病身故豁免保费 | 返还已交保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
疾病全残豁免保费 | 返还已交保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
意外身故豁免保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 |
意外全残豁免保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