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您在满期时选择了满期自动续保功能,则我们在给付生存保险金时将按照“2.6 满期自动续保”中约定的方式处理。
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包括以下两项:
基本身故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的105%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指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特别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指定交通工具,自被保险人双脚走进指定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指定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的这段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我们除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指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特别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存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您在满期时选择了满期自动续保功能,则我们在给付生存保险金时将按照“2.6 满期自动续保”中约定的方式处理。 |
基本身故保险金 |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若因疾病身故,将按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的105%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疾病身故,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指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特别保险金 | 在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指定交通工具,自双脚走进指定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指定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的这段期间内,若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除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指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特别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未遵守客运部门的规章制度,攀爬、跳越交通工具。
发生上述第(1)至(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将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但不给付指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特别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保什么 | 保多少 |
满期生存金 |
基本保额 |
基本身故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180日内因疾病身故,返还已交保费的105%) |
指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已满18周岁身故可领取)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未遵守客运部门的规章制度、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