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2周岁--30周岁
保障期间:1年
犹豫期:15天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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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 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对应的免赔额和单次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补偿原则及赔付标准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或本产品此前曾经有效的保险期间内初次确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重大疾病,在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的补偿原则及赔付标准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细条款见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