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个人账户尚未建立,则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若个人账户已经建立,则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与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材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个人账户尚未建立,则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若个人账户已经建立,则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与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材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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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保险公司收到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与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材料当日个人账户尚未建立,则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保险公司收到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与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材料当日个人账户已经建立,则保险公司按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与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材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合同终止。 |
年金 | 自合同生效满十年且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一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每个保单周年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3%给付年金,但每个保单年度给付的年金金额以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0%为限。 年金给付后,您的个人账户价值按照我们给付的年金数额等额减少。保险公司按每个保单周年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各投资账户减少的投资单位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