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特定药品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附表一约定的一种恶性肿瘤,我们对于自确诊之日起一年内,因治疗该恶性肿瘤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且同时满足约定条件的药品费用,按照约定的给付标准及补偿原则,在年度给付限额范围内给付特定药品医疗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特定药品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附表一约定的一种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对于自确诊之日起一年内,因治疗该恶性肿瘤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且同时满足约定条件的药品费用,按照约定的给付标准及补偿原则,在年度给付限额范围内给付特定药品医疗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特定药品费用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在港、澳、台地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治疗;
2、投保时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及本合同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相关费用;等待期内首次发病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3、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引起的药品费用;
4、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者批准的药品或者药物;
5、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用法不符;
6、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药品对被保险人所罹患的特定恶性肿瘤有效;
7、经我们审核确定,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对申领药品已经耐药;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药品费用;
9、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0、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恐怖袭击、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被保险人接受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13、被保险人符合慈善赠药申请条件,但因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交相关申请或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导致慈善赠药申请未通过而发生的药品费用;被保险人通过慈善赠药申请,但因被保险人原因未领取慈善赠药而发生的药品费用。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