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保险单满期日)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每年给付本合同累计已交保费(不计利息)的4%作为生存保险金,直至本合同期满。
2、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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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生存保险金 | 在合同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若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保险单满期日)生存且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每年给付合同累计已交保费(不计利息)的4%作为生存保险金,直至合同期满。 |
满期保险金 | 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