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此原因导致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之日起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附件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附件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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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保险金 | 在本保单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此原因导致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保单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
1、 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6、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精神失常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1、 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导致的伤害及因疾病而实施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12、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3、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4、 被保险人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保险费的交付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主保险合同相同。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伤残 |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主险保单中的责任免除事项、故意自伤、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精神错乱、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疾病、未遵医嘱、进行高风险活动、从事高风险工作、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