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不包括猝死),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前,本公司已给付过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2、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此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之日起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附件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附件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3、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需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治疗,本公司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10%的限额内向受益人给付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赔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赔偿,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医疗费用总额扣除已获得各种赔偿后的差额。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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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不包括猝死),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前,已给付过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此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如果人自遭受意外事故之日起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需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治疗,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10%的限额内向受益人给付医疗保险金。 |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精神失常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被保险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
11、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本公司不负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
1、 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等)的费用;
2、 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妊娠、流产及分娩;
3、 被保险人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4、 被保险人在非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5、 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中不予支付的费用;
6、 细菌或病毒感染;
7、 脊椎间盘突出。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乘等效航班班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保险费的交付
单程保险保险费为每份20 元,往返保险保费每份为35 元,保险费由您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条件: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条件:凡订立本合同时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保什么 | 保多少 |
航空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已领取伤残保险金 |
航空意外伤残 |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航空意外医疗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社会或公费医疗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以约定保额的10%为限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故意自伤、精神失常、未遵医嘱、乘坐非约定的航班班机、离开机场、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矫形整容、心理咨询、装配残疾用具、体检、康复治疗、流产分娩、护理费、补助费、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就医、医保规定中不予支付的费用、病毒感染、脊椎间盘突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