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 天内(包括第180 天),被保险人因疾病首次发生并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一所列的轻症疾病或附表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这180 天时间被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事故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1、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的,本公司按确诊当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2、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确诊当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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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经诊断于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 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的,我们按确诊当时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经诊断于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的,我们按确诊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患艾滋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